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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范围

发布时间:2018-10-21 18:07:04   信息来源:厅教培处

一、业务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常见公证

(一)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委托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书文本;

3、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不用到场);

4、委托书中所涉及的财产证明和权利证明;

5、如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还须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等);

6、已签署的有关合同(如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等);

7、申请办转委托公证的,应当提供明确授权有转委托权的委托公证书。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二)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声明书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声明书文本;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三)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赠与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赠与人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赠与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赠与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赠与书文本;

4、被赠与财产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赠与的公证书;

5、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赠人不用到场)。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四)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继承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无人事部门由人事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五)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文本;

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4、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六)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遗嘱书;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遗赠人和扶养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遗赠人、扶养人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扶养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扶养人为公民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4、遗赠人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遗赠物清单;

5、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八)离婚协议公证

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离婚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解除婚姻关系后就子女抚养、原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分等有关问题所签订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离婚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5、子女情况证明。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九)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拟结婚的男女公民的申请,依法对其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属达成共识而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已婚男女公民的申请,依法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明确财产归属而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结婚证;

3、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等权益证明、财产清单;

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十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安置中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土地、城建、规划、消防部门关于拆迁的批准文件;

(5)拟公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2、被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3、公民房屋被拆迁的应提交:

(1)被拆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同意拆迁和办理公证的,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该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公证处公证。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十二)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出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4)《房屋租赁许可证》;

(5)拟申请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2、出租人是公民的应提交:

(1)房屋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4)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3、承租人应提交:

(1)承租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承租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十三)监护协议公证

监护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订立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公民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应提交: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受托监护人为公民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配偶及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同意履行监护职责的书面意见;

4、受托监护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十四)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相互之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十五)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受(未受)过我国司法相关的刑事处分这一事实依法给予证明的活动。

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因出境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劳资)部门的,由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申请人无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介绍信;

3、受过刑事处分的申请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对判决作出的证明;

4、未受过刑事处分的申请人,应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 

(十六)文书文本相符公证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译本摘抄本与原本相符的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离境的,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5、需公证的文书文本原件。

注:具体情况,以在公证处现场咨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