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2013)鄂汉南证字第1164号公证书、(2015)鄂汉南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部分公证事项的公告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决定撤销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出具的(2013)鄂汉南证字第1164号公证书和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出具的(2015)鄂汉南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中关于王建林、胡承平、秦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强制执行公证事项。上述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中以上证明内容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武汉市车都公证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撤销.docx